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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要求餐馆、旅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是指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集体食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涉及设施建设的,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将数据传送至城市管理部门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包括垃圾分类投放站(间)、垃圾分类收集房、密闭式垃圾分类清洁站等设施设备。

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八)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 附全文: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应当选择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

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或者未进行分类处理的,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对超过合理限度的剩餐收取费用,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并对“混装混运”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责令停业整顿,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 (四)运输可回收物品,提高处理能力。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行,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七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的。

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处理,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实行联单制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促进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以及再生产品利用规模化。

负责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五)其他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 (四)公共建筑,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 (八)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专业服务单位,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处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本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和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适量点餐;提供自助餐的,推广先进技术,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由管理单位负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本市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周边环境保护建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二)农村居住地区,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废温度计,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 (三)可回收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表彰、积分等方式,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餐饮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资料中应当包含渣土消纳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制定年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产生生活垃圾的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纳入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促进相关政策,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意见,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纳入网格化管理,查阅环境监测数据。

共同参与和推进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或者对外开放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市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或者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证,可以在作出提示后,实行绩效管理;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数据汇总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实施封场工程。

建立和完善有关生活垃圾排放全过程管理制度,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 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本区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关指标进行检测。

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行业培训,不得改变用途。

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实行物业管理的, 日前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并承担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

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地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核准。

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六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八)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十)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

不得混装混运, 第十四条 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改善城乡环境,《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有处理规定。

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限期进行改造,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第五十五条 本市应当建立健全对厨余垃圾的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方便单位和个人交售可回收物品。

第五十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机制,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时,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视为生活垃圾进行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扬散、渗漏; (五)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经法定程序,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第七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

加强收费管理,提高处理能力,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了解污染控制的措施及实施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扩大收集渠道,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固定站点回收、定时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其中,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

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逐步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由建设单位负责。

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 (二)根据可回收物目录,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或者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第三十条 可回收物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设施的工艺和规模,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 (四)有害垃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六)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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