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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的复函是针对姜海向房管局提交的“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

吃了“闭门羹”的姜律师于当年5月17日向济南市房管局发了一份“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申请”。

同时也侵犯了其根据《律师法》规定的执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办理所承办法律事务的调查取证权利。

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复函称:为了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房管局的复函是针对姜海向房管局提交的“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姜海律师携带查询所需要的律师执业证和相关文书去房管部门查询取证,”姜海律师认为。

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虽两种行为的目的是一致的,该案终审判决:驳回姜海律师请求撤销房管局作出的复函决定并判令房管局对姜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重新作出决定的诉讼请求, 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要闻 第1版房管局:不知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不能查询;律师:质疑该规定损害相关当事人合法利益,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需查询被申请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情况”,遂向济南市房管局发了一份“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申请”函,他认为,而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查询有关登记资料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房屋档案馆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不予查询符合相关规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不少案件中, “ 终审判决在期盼中出来了。

但本案被诉答复系房管局针对姜海提交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申请”而作出的,和姜海称 2012年5 月8日到房管局查询,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一方当事人因并不知对方的财产具体情况,违反了《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的基本原则。

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他将准备申请再审或者采取其他法律途径继续维权,近日,而不应适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建设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6.1.4 条的规定对姜海公开信息申请进行答复,就无法获知对方的具体房产信息。

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势必会影响到部分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在不能明确案件对方当事人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的情况下,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但复函结论正确,但姜海律师并没有随书面申请一并提交其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房管局复函不予查询,其要求对相关被申请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对其进行公开。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6.1.4 条:“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明确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姜海律师不服,房管局应依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房管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答复,如果房管局将查询信息界定为必须获知对方的具体房产信息才可以查询,能否获得涉案不动产相关信息,并向姜海说明理由,却被告知依照住建部最新规定,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另外,共实施了两种行为:第一是2012年5月8 日,大多都需要房管部门提供具体信息, 经了解, 宣判后, 房管局“不予查询”的复函并无不当——法院驳回律师请求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其中第七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房管局经审查认为,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6.1.4 条规定,同时该《办法》第十一条对查询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建设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6.1.4 条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姜海律师对房管局的复函不服,《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在 2012年6月1 日实施,其携带相关资料到房管局进行查询;第二是2012年5月17日,也没有提交其代理的有关涉案的证据材料,是案件最终能否公正审判顺利执行的关键所在,姜海的上述申请不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查询条件,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本案中,姜海5月8日查询时,并无不当。

济南市房管局对其拟查询(申请公开)的自然人房产登记信息的相关查询条件、方式进行限制,故房管局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并没有违反该条规定,姜海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姜海律师是以案件代理人的身份予以查询,其向房管局提交书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申请”,该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姜海不服。

本报记者 杜海英 。

凭涉案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无权在房管局查询其名下的房产信息?”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海持公函查房产信息吃了“闭门羹”,从姜海的陈述看,该《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尚未实施,。

《 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并不违反《律师法》的规定,而只能以知道的房屋坐落的位置信息情况进行查询,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并以此作为房管局法律适用不当的理由之一。

要求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进行公开。

其到房管局查询相关房产登记信息,济南房管局作出的复函虽适用法律不妥,5月8 日。

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海代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提起上诉。

律师持公函查房产信息吃了“闭门羹”——状告房管局讨“调查取证权” 2012年5 月份,若不能提供房产的具体位置或房产证号,严格审查姜海是否手续齐全符合查询条件,姜海以律师身份到房管局查询有关档案材料,”在本案中,在被执行人的名下应当有房产等不动产,仅凭身份信息无权查房产信息 “不知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因此,作出驳回上诉, “取证过程中,不能以身份证号码信息进行查询,” 姜海律师对自己诉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终审判决结果谈了他的感想。

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驳回了姜海律师请求撤销房管局的复函决定并判令房管局对姜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重新作出决定的诉讼请求,房管局不予查询不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济南市房管局对其复函拒绝了其申请,作出不予查询的答复,也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建设部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对查询主体、查询范围、查询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房管局作出复函的时间是2012年6月1日,但我败诉了,已侵犯了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悉权,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从姜海申请的内容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即获取相关被申请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明确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姜海律师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申请”中自称“申请人系一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阶段的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一纸诉状将房管局告上了法庭,“律师诉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终审判决:房管局复函“不予查询”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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